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全称: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院校代码:4145011825;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2号;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概况。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创办于1979年,曾隶属于国家第七机械工业部、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1999年4月,学校划转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单位”,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条 学历证书信息。
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9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和检查,学校教务处负责的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专业
第六条 招生对象。
(一)普通考生。广西高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职〔专科〕)2026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学生)。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的2026年应届毕业生;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2025年1月至2026年1月退役的大学生士兵。
(三)下列人员不在招生范围内:
1. 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 往年以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专升本考试报名的学生。
第七条 招生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本科学科门类代码 |
本科学科门类 |
本科专业类代码 |
本科专业类 |
生源专业大类及代码 |
备注 |
120204 |
财务管理 |
12 |
管理学 |
1202 |
工商管理类 |
44土木建筑大类 53财经商贸大类 |
|
120206 |
人力资源管理 |
12 |
管理学 |
1202 |
工商管理类 |
44土木建筑大类 53财经商贸大类 |
|
120202 |
市场营销 |
12 |
管理学 |
1202 |
工商管理类 |
53财经商贸大类 |
|
120601 |
物流管理 |
12 |
管理学 |
1206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
53财经商贸大类 |
|
130309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13 |
艺术学 |
1303 |
戏剧与影视学类 |
56新闻传播大类 |
|
120902 |
酒店管理 |
12 |
管理学 |
1209 |
旅游管理类 |
54旅游大类 |
旅游大类公共基础课须选择语文 |
080204 |
机械电子工程 |
08 |
工学 |
0802 |
机械类 |
44土木建筑大类 46装备制造大类 |
|
080701 |
电子信息工程 |
08 |
工学 |
0807 |
电子信息类 |
51电子与信息大类 |
|
080703 |
通信工程 |
08 |
工学 |
0807 |
电子信息类 |
51电子与信息大类 |
|
080801 |
自动化 |
08 |
工学 |
0808 |
自动化类 |
46装备制造大类 |
|
080208 |
汽车服务工程 |
08 |
工学 |
0802 |
机械类 |
46装备制造大类 |
|
080902 |
软件工程 |
08 |
工学 |
0809 |
计算机类 |
51电子与信息大类 |
|
120205 |
国际商务 |
12 |
管理学 |
1202 |
工商管理类 |
44土木建筑大类 53财经商贸大类 |
|
050262 |
商务英语 |
05 |
文学 |
0502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57教育与体育大类 |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13 |
艺术学 |
1305 |
设计学类 |
55文化艺术大类 57教育与体育大类 |
教育与体育大类公共基础课须选择语文 |
130504 |
产品设计 |
13 |
艺术学 |
1305 |
设计学类 |
55文化艺术大类 57教育与体育大类 |
教育与体育大类公共基础课须选择语文 |
080906 |
数字媒体技术 |
08 |
工学 |
0809 |
计算机类 |
51电子与信息大类 |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照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按1:1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我校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九条 学校提交的拟录取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提供录取结果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十条 学费标准按学分核定收取,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费(元/年) |
学制 |
050262 |
商务英语 |
4200 |
二年 |
080204 |
机械电子工程 |
4600 |
二年 |
080208 |
汽车服务工程 |
7500 |
二年 |
080701 |
电子信息工程 |
4600 |
二年 |
080703 |
通信工程 |
7500 |
二年 |
080801 |
自动化 |
4600 |
二年 |
080902 |
软件工程 |
10000 |
二年 |
080906 |
数字媒体技术 |
4600 |
二年 |
120202 |
市场营销 |
4600 |
二年 |
120204 |
财务管理 |
4600 |
二年 |
120205 |
国际商务 |
4600 |
二年 |
120206 |
人力资源管理 |
4600 |
二年 |
120601 |
物流管理 |
4600 |
二年 |
120902 |
酒店管理 |
4600 |
二年 |
130309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12000 |
二年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11500 |
二年 |
130504 |
产品设计 |
12000 |
二年 |
第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住宿费标准为:780-1350元/年。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校医院诊疗费按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体检费55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0元/人(2024学年医保缴费标准,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以上收费以上级主管部门最终批复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CASC奖学金、“技研新阳”奖学金、“思榕”奖学金、天华助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德育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有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资助体系。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诉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2号
邮政编码:541004
学校网址:http://www.guat.edu.cn
招生网址:http://zsw.guat.edu.cn/
电子信箱:zsbgs@guat.edu.cn
咨询电话:0773-2253028(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投诉电话:0773-2253068(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第十九条 本简章适用于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考试。
第二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教育部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简章由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